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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来源:城中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9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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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规范化管理,合理调配资源,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保证公务用车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范围

公务用车主要保障委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用车等有关活动。

二、管理权限

1、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统筹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执法用车和紧急会议等活动用车。

2、西宁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调配派车;西宁城区以外的公务用车,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调配派车。

3、西宁城区范围以外用车须按报备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4、建立用车管理台帐制度,由申请用车的驾驶员严格按要求填写《派车申请单》,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允许任何人严禁私自用车。

三、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每季度结报一次,出长途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结报时要注明车号和用途事项。

2、安装ETC卡的车辆,按公务派车记录核算充值费用,无派车记录私自出车费用自理,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3、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4、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年将所属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费用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并汇总。

四、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实行统一定点加油。由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做好油量检查等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外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告知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副书记同意。

五、车辆管理与维修

1、驾驶员作为车辆安全和保养的直接责任人,应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技术状况自检、自查,保持车容整洁,勤检查、勤调试、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到无法检修排除的故障或车辆需要大修及更换费用较高零部件时需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对不经报告擅自外修、购件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2、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报办公室负责人及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同意后进行维修。

3、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车辆年检。

4、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停放在委机关停车区域,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且在检查车辆状态完好后及时将公车钥匙交至办公室。如遇下班未及时返回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六、驾驶员管理

公车驾驶员分为专职驾驶员和临时驾驶员(临时出车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的人员)。

1、专职驾驶员需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且保持随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专职驾驶员需严格考勤制度,无出车任务应在办公室待命并协助委内做好其他工作。

2、驾驶员要接受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不文明驾驶和交通违法行为(超速、违停、超载、闯红灯、逆行等),严禁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专职驾驶员每月对车辆违章信息进行核查,驾驶员在使用车辆期间的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超速、违停、超载、闯红灯、逆行等),所受处罚(扣分、罚款等)必须由驾驶员个人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对于拒不承担在使用车辆期间违章、处罚(扣分、罚款等)的驾驶员取消年底个人评先评优和所在部门评先评优资格,所处罚金从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3、严禁驾驶员擅自使用公务用车,严禁驾驶公务用车上下班,严禁私自互换车辆,严禁转借他人驾驶,违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未经许可擅自驾驶公车的在委内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员个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