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治理的部署要求和省、市工程建设领域部署会工作安排,决定自2022年8月起,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工作。
整理内容: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十四五”期间,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门、区直各机关单位、区管国有企业续建、在建和立项即将建设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方面
不认真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专责以及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对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联动机制不健全,全程监督不得力,以案促改、系统施治等工作敷衍应付,出现违规和腐败问题。
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方面
1.决策和审批环节整治5类问题。一是违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或设置“障碍”故意拖延审批以谋取利益;二是违规决定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及擅自提高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等问题;三是授意规划、设计单位故意埋下变更隐患,后续违规变更或追加工程项目等;四是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先建设后审批、与施工单位先开工后签订施工合同等;五是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超概算建设。
2.招投标环节整治8类问题。一是不按照规定批复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项目招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二是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无任何资金来源保证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三是违规采用邀请招标、虚假招标或以集体决策为由不招标;四是刻意肢解招标标段,或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对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五是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废标条款,有意排除其他竞争对象;六是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一气,帮助投标人修改标书、更改投标价或泄漏标底信息等行为;七是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员相互勾结,不公正评标;八是招、投标人串通中标后重新与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项目实施环节整治2类问题。一是违规改变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通过虚报工程量,虚列隐蔽工程,不合理变更等增加工作量或替换新项目;二是违规进行设计变更,降低工程标准和质量,或擅自安排其他建设工程,导致增加工程建设造价以及造价严重超概算。
4.资金管理环节整治6类问题。一是违规超付工程进度款或提前预付、支付工程款;二是在手续不完备、工程质量明显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违规支付工程款;三是故意拖欠拖延、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四是抽逃、转移、挪用、挤占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五是虚报工程管理费用,套取项目资金进行私分;六是无合法合规支付依据拨付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资金支付不对公,拨入私人账户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
5.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环节整治3类问题。一是故意隐瞒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或在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情况下,违规提前进行竣工验收,规避决算审计;二是提前进行竣工验收支付,或以拖延支付及不支付质量保障金等问题谋取利益;三是在工程结算环节,违规干预或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评审、审计,干扰审核、评审、审计时间,减少审减工程量等违规行为。
领导干部(项目管理人员)违规插手工程项目方面
1.以介绍、推荐等名义向负责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的各类打招呼行为。
2.以宴请方式为自己关系人承揽工程实施的各类拉关系、搞请托行为。
3.配偶、子女(含配偶)及其他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违规承揽工程项目,从事工程建设行为。
4.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关系,为配偶、子女(含配偶)及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范围外帮忙承揽项目行为。
5.违规决定工程项目立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其他事项行为。
6.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各环节、全过程活动行为。
7.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转包分包工程项目以及指定高价采购物资行为。
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法插手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期权”变现得利行为。